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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费缴纳有关注意事项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)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5]192号)及我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,现将检验费汇款、发票开具及退款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:
一.检验费汇款及开票
1.缴纳检验费必须公对公汇款,请勿以个人名义汇款或者找其他单位代付款。
2.汇款单位与开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,不一致者不予开票,见注1。
注1:根据(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)和(国税发[1995]192号),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“三流合一”,具体包括“货物、劳务及应税服务流”、“资金流”、“发票流”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。
二.检验费退款
根据我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,因付款单位个人转账、误转账、多转账、单位名称不一致等情况的退款,其流程从申请到款项最终退到申请人账户,约需3-6个月,请各单位在缴纳费用时,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缴费通知单要求。